青岛市APEC商务旅行卡 申办管理实施细则发表时间:2025-03-06 15:58 青岛市APEC商务旅行卡 申办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推动旅行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我市“走出去”战略,根据外交部《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外办《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及出入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四条旅行卡的申请程序是由申请人向所属经济体提出申请,所属经济体对申请人资质进行审核后通过旅行卡国际授权公网向其他经济体提交申请。其他经济体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所属经济体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二章 旅行卡工作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经外交部授权委托,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本市旅行卡的申办工作,包括旅行卡推介、申请受理及审核、旅行卡保管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我市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 (一)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上年度与APEC经济体进出口额须达到10万美元以上;金融、网络科技类等因行业特点难以提供进出口额证明的企业,可将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作为业务往来证明。 (二)上年度“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 以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七条申办旅行卡企业资质量化标准通过市外办官方网站青岛外事网发布。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旅行卡工作制度,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及岗位安排,相关工作情况须立专卷留存,供检查调阅。 第九条旅行卡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或者其所属企业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市外办将对各单位旅行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督。对工作中因监督管理不严、出现较大问题或失误的单位,将视情调整或暂停其旅行卡办理资格。 第三章旅行卡颁发对象、申办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旅行卡颁发对象 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工程建筑等行业因业务往来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港澳台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中国护照。 第十三条申办程序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将申请人材料送市外办审核。市外办按照规定审核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上级外事部门,审核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制作、颁发旅行卡。 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持旅行卡因公出国执行公务,须先按规定履行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申办材料及时限 (一)申请函1份(包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申请人姓名及职务、申请理由、拟申办国家等,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二)《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1份。 (三)《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 (四)《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1份,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五)申请人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年的中国护照及护照信息页复印件1份、所有去过的APEC成员国签证复印件一份。国有企业人员持因公护照申办、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持因私护照申办(因旅行卡有效期是5年,且办理周期约需4至5个月,故建议护照有效期不少于5年半)。 (六)申请人近期白底二寸彩色照片2张。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最近6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内容包括:缴纳单位名称、缴纳期限、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或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所有人出资证明1份,对于异地缴纳或者代为缴纳社保等情况,申办企业需提供其他相关佐证并作出书面承诺,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八)申请人所属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包括:涵盖上年度企业规模人数、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利税、进出口情况、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内容的企业简介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上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税单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海关出具的反映进出口情况的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十)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份,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十一)《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1份。 第十五条审批程序 (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报市外办初审。 (二)市外办初审合格后,出具同意为申请人申办旅行卡的公函,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旅行卡网上申请与审批系统将公函及申请人材料报上级外事部门。 第十六条提前制卡 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十七条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注销 (一)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和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持卡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请参考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但无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卡退还市外办。 2.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须公安部门出具卡片挂失证明),持卡人所在单位须及时上报市外办,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存在护照过有效期、护照签证页满等情况,持卡人所在单位应向市外办提出换卡申请,附新护照信息页电子版扫描件及旧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回市外办。 4.已申请提前制卡,若获更多经济体批准的,持卡人所在单位可向市外办提出换卡申请,原卡退回市外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外办报请上级外事部门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5.上级外事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四章旅行卡保管与使用
第十八条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市外办负责持有因公护照人员旅行卡统一保管工作。 (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报市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外办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因公护照持有人须履行有关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后,向市外办申请领用旅行卡,用毕须在回国后7日内将旅行卡连同护照交还市外办统一保管;因私护照持有人回国后7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所在企业统一保管。 (四)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申请旅行卡时使用的有效护照。 (五)各申办单位负责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相关情形时,申办单位须在5日内报请市外办注销其旅行卡。 (六)各申办单位每年12月上旬将旅行卡的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外办。 第十九条市外办将不定期对申办单位使用和管理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冒用或逾期不交,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市外办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其申办资质。 第二十条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外办有权按上级规定注销该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申请旅行卡费用。市外办仅代上级外事部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收取手续费720元/卡,无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申办或领取旅行卡实行专办员制度,经办人员须持所属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外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青岛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办法》(青政外字[2013]46号)同时废止。 |